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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持有本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对以前年度对外担保涉及的法律诉讼的相关各方调节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8司冻269号),本公司股东--湖北美尔雅 集团有限公司因与黄石市财政局资产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30,200,000股被继续冻结,续冻期限从2008年7月4日起至2010年7月3日止。

  目前,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30,200,000股,上述被冻结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39%。

  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90,882,393股(含代持国家股60,682,39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25%。

  以上股权的冻结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标签:法人股 湖北 交易所 上海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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