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呼吁以矫治制度取代劳教

  以违法行为矫治制度取代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尽快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期待随着一部该法的公民建议稿公布,再次引人注意。

  昨天,北京有关法学专家、律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近年来,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废除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要求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保安处分或违法行为矫治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公民建议稿)》(下称‘建议稿’)正是在这种情形下进行的”。

















  有行政法专家在对自1957年实施至今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说明时认为,该制度时下已暴露出诸多弊端,其合法性不足,容易导致行政权力滥用,不能适应新时期条件下以权利保护为本位的立法精神,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严重不足。

  实际上,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问题,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已久,其中讨论最多的是违法行为矫治和保安处分。讨论最终达成较为一致的看法,即通过立新法,建立一套比较符合中国实际的教养制度。最后,违法行为矫治制度被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该法立法工作也于2006年前后被纳入日程。

  “我们认为,本法规定的矫治措施主要应针对两种违法犯罪行为人。”参与建议稿起草的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告诉本报记者,这两种人是“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屡教不改,或者实施了犯罪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放归社会又具有现实危害性的人”。

  建议稿对违法行为矫治的原则做出规定,认为该法应基于“法定原则、适当原则、不得滥用、分权制衡和充分救济”等原则。并从多个方面对公权力进行了限制,“力求让权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规范违法行为矫治措施的种类是该法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上述法学专家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矫治的种类较多,而建议稿主要从强制教养、强制治疗、社区矫正和强制戒毒四类入手做了分类和规定。

  该专家认为,该法应当强化对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由此,建议稿从几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规定对司法机关实施违法行为矫治,建立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二是要有对违法实施矫治措施的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院审判人员的行为均规定了较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三是对违反上位法律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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