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在会议召开期间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5月9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40,591,165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8%。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星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委托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2008年4月24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上的2008-L22号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委托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①、表决情况:
同意40,591,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②、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许舒萱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绪生 4、结论性意见: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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