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市场的标本兼治之策 200


  稳定市场的标本兼治之策


本报评论员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这是证券监管部门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所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同时此举在当前也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理性预期。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在经过了股权分置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和综合治理之后,出现了转折性变化。市场运行基础进一步改善,市场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上市公司质量逐步提高,中介机构行为不断规范,投资者结构和行为模式发生积极变化,市场监管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不断扩大。但是,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特征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一些老的问题逐步化解的同时,一些新的问题又逐步显现。对此,我们更需要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资本市场本质、功能、作用的认识,不断加深对资本市场规律的认识,积极应对,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正是针对新的市场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


  今年以来,我国股市连续大幅下挫。尤其是近期,已出现了从常规调整转向非理性杀跌的迹象。这种情形出现的原因是复杂的,而限售存量股的大规模减持所带来的冲击就是一个重要因素。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借鉴了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兼顾了法规的持续性、稳定性同市场发展要求,通过制度层面的规范和安排,既提高了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同时也缓解了这种出售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这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在当前对恢复市场信心、稳定投资人市场预期,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对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也将发挥出有力的促进作用。




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一般是指交易规模,包括交易的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交易制度中或者大宗交易制度中都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则,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


  其中,根据上证所于2003年8月17日发布的相关通知,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规定, 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证券单笔买卖要达到如下最低限额: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根据深交所于2003年8月25日发布的相关通知,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证券买卖需符合的条件是: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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