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509 证券简称:SST华塑 公告编号:2008-017号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有一项提案《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被否决,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4月12日上午9:302、召开地点:成都市金河街18号金河宾馆会议中心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王之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82888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本的33.15%。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88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反对82888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未通过。
4、提案未通过原因:参加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认为该议案的部分内容尚需完善。
(三)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88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四)审议关于《成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并提名郭永清先生、刘洪渭先生和刘永华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郭永清先生担任召集人。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88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审议关于《成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并提名刘洪渭先生、黄少安先生和李建生先生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刘洪渭先生担任召集人。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88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六)审议关于《成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并提名黄少安先生、郭永清先生和张相军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黄少安先生担任召集人。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88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七)审议关于《成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的议案》,并提名邢乐成先生、王之钧先生、窦学海先生和黄少安先生为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邢乐成先生担任召集人。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88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八)审议关于《公司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确定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0元
人民币。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88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
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的李登文、孙军桥律师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八年四月十二日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签订的协议,本所指派李登文、孙军桥律师出席了贵司于2008年4月12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现就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根据贵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贵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22日分别在《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8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本次大会如期在成都市金河街18号金河宾馆会议中心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王之钧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王之钧先生作为大会主持人的推举程序合法董事长邢乐成先生因工作原因、副董事长李建生先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五名董事推举董事王之钧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推举大会主持人,因此王之钧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的推举程序合法有效。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08年4月7日下午
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参加本次大会。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2888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15%。本所认为,该等股东参加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本次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公司《关于成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5、审议公司《关于成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
6、审议公司《关于成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
7、审议公司《关于成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
8、审议《关于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采用填列表决票的形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一名董事会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除《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外均获有效通过。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未获通过的原因:参加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认为该议案的部分内容尚需完善。
本所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大会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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