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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法人股轮候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中国银行 广州市沿江支行诉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5、66号),因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377、37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我公司56,648,594股社会法人股,冻结期限2007年10月11日至2008年10月10日。

  二、因广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5)穗证内经字5749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19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我公司62,245,874股社会法人股,冻结期限2007年10月11日至2008年10月10日。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12日
标签:法人股 科技股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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