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8月24日,子公司
浙江友宁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友宁公司”)与浙江省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舟土资合补字[2007] 号)。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本协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舟土资合(2007)48号合同的变更约定。
2、出让人同意将合同原受让人主体由宁波
联合集团 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变更为浙江友宁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变更后,原合同规定的进出口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浙江友宁公司承接。浙江友宁公司为进出口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本次合同变更是进出口公司钢制品业务整合的需要。
进出口公司曾于2007年7月12日与出让人签订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舟土资合[2007]48号),详情请见2007年7月17日的《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备查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舟土资合补字[2007]12号)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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