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2008年09月19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 漳州市胜利东路漳州发展 广场21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 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 董事长庄文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00,580,18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80%。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100,579,08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8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转让
福建华夏
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580,1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580,1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08年08月23日、2008年09月04日的《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漳州九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章小燕 薛贵滨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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