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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716 证券简称:ST南方 公告编号: 2008-52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原定于2008年9月12日上午9:30分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将本公司持有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权益和债权债务整体捆绑转让》的议案(详见公司登载在2008年8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内容)。

  本公司于2008年9月8日收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南市执字第179-1号,南宁市中院依据已生效的广西高院(2008)桂立民裁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本公司的南宁市管道燃气管网资产即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4月30日代建完工的价值113,898,207.22元的管网资产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的部分管网资产(以人民币60,546,731.52元为限),有关情况见同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公司《关于法院查封公司资产(权益)的公告》的内容。

  因此,本次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中涉及的转让标的之一南宁管道燃气管网资产(权益)已被法院查封,在查封期间,该资产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抵押、赠与,故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取消原定于2008年9月12日召开的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 八年九月十日

  股票代码:000716  股票简称:ST南方  公告编号:2008—053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 ST南方,证券代码:000716)自2008年9月5日、9月8日、9月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跌幅限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关注和核实的相关情况说明?

  1、本公司于2008年9月8日收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南市执字第179-1号,南宁市中院依据已生效的广西高院(2008)桂立民裁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本公司的南宁市管道燃气管网资产。(有关情况见同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公司《关于法院查封公司资产(权益)的公告》的内容)。

  2、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向控股股东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函询并确认,至目前为止,除本公司于2008年7月7日公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重组工作仍在进行外(详见当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不存在其他对本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的计划。

  经向本公司经营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书面问询,本公司经营活动正常,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已经发生、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的情形。

  3、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不存在公共传媒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不存在本公司及有关人员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形。

  4、本公司确认不存在对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

  5、本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关于法院查封公司资产(权益)的公告》。除此以外,公司没有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经自查,本公司董事会确认,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五、本公司将继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 000716 证券简称:ST南方 公告编号: 2008-54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法院查封公司资产(权益)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9月8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2008)南市执字第179-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民事裁定涉及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峰,住址:南宁市民族大道86号金和大厦11楼。

  被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清文,住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号。

  原告南管公司就本公司与该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纠纷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南宁中院受理并经审理后以(2007)南市民一初字第71号、第72号、第7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本公司败诉,本次原告南管公司向南宁中院提出执行申请。

  (二)涉及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南宁中院本次的查封的资产涉及的案件为(2007)南市民一初字第71、72、73号案件,上述案件涉及的金额合计6054万元人民币。

  上述诉讼起因、案由:诉讼起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具体为:

  (1)2001年12月17日,琼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海公司)与本公司签定一份《认购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琼海公司认购我公司开发的南宁市民主路“聚宝苑”小区地下停车位100个,协议书签定后,琼海公司转帐支付了定金1000万元。2001年12月27日,由于琼海公司自身的原因,琼海公司提出不再购买上述停车位,要求我公司退还1000万元的认购定金。鉴于本公司还款暂时困难,双方签定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延长一年,并由本公司补偿琼海公司80万元人民币,合计1080万元。2002年10月10日,琼海公司与原告南管燃气签订了《债权与债务抵消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琼海公司将其持有的我公司的债权1000万元,转让给原告南管燃气,以抵偿琼海公司占用南管燃气1000万元的债务。

  (2)2001年12月27日,博鳌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鳌公司)与本公司签定了一份《合作开发上海市虹口区新巷街道157#旧改用地前期合作意向书》。意向书签定后,博鳌公司向我公司先行支付合作款2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1月11日,因上述合作事项未能达成,博鳌公司要求我公司退回合作款。鉴于本公司还款暂时困难,双方签定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延长一年,并补偿160万元人民币,合计2160万元。2003年11月25日,博鳌公司与原告南管燃气签订了《债权与债务抵消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博鳌公司将其持有的我公司的债权2000万元,转让给原告南管燃气,以抵偿博鳌公司占用南管燃气2000万元的债务。

  (3)2003年11月12日,广西霈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霈普公司)与本公司签定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南宁市民主路“聚宝苑”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合同。霈普公司已付700万元,并已(原文)受让的债权150万元抵付150万元购房款。同年11月19日,霈普公司与本公司签定《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公司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全部返还850万元。2004年10月10日,霈普公司与原告南管燃气签订了《债权与债务抵消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霈普公司将其持有的我公司的债权850万元,转让给原告南管燃气,以抵销霈普公司对南管燃气850万元的债务。

  有关上述案件的诉讼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7月4日、2008年3月13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的内容。

  二、裁定情况

  南宁中院(2008)南市执字第17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如下:

  查封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4号民事裁定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即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4月30日代建完工的价值113,898,207.22元管网资产(以《南宁市管道燃气工程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资产移交清单》、《南宁市管道燃气工程庭院管网及附属设施资产移交清单》列明的路段及庭院为准)的所有权归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南方控股公司)所有的部份管网资产(以人民币60,546,731.52元为限,具体详见附件《管网资产明细表》共四页)。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抵押、赠与被查封资产。

  三、该裁定对本公司的影响

  (1)由于本次原告南管燃气向南宁中院申请查封的资产为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归本公司所有的南宁燃气管网资产,该资产一旦被强制执行,本公司将丧失该管网部份资产的所有权,将对本公司拥有该项资产的完整性产生不利影响,也使得本公司对该项资产的处理处于被动。

  (2)本次南宁中院查封的该项管网资产将对本公司拟进行的对持有南管公司的相关权益及债权债务捆绑转让产生重大影响,该转让将被迫暂缓。原定2008年9月12日召开的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经与交易对方广西沿海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协商一致,暂缓本次交易。

  (3)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民事裁定书生效后,本公司须对欠南管公司的4090万元债务计提违约金约1200万元,这将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的利润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其中影响本期利润约为330万元。如我公司有关南管公司的80%股权案二审胜诉(该案一审我公司已胜诉,详见2008年1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公司公告的内容)以上影响将不会产生。

  由于南宁中院查封的管网资产与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并正在执行当中的管网资产有重大关联,因此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应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委托律师向南宁中院陈述上述意见申请复议,并请求法院撤消上述裁定。

  2、协调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和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4号终审判决的执行力度,尽快收回上述管网资产及相关现金。

  3、抓好公司的主业食品业的生产经营,确保主营生产经营的稳定。

  四、其他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相关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仲裁或诉讼事项。

  五、风险提示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执字第179—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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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000716)ST 南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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