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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2008 年9月8日上午9:3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642,7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42,7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42,7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42,7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42,7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42,7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新颖、林涵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标签:福建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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