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通知: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500万股股份,用于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申请的
人民币贷款6,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相关质押登记已于2008年9月4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08年9月4日。
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0,780.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620万股的47.66%),本次将其持有的其中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620万股的6.63%)用于上述银行贷款质押担保。
截止当前,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份中,用于银行贷款质押担保的累积数为7,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620万股的33.16%。具体情况如下:
1、2007年11月22日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000万股股份(此部分在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完毕后变更为2,000万股),用于向大连甘井子农村
合作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5,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7年11月22日刊登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2008年3月19日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00万股股份(此部分在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完毕后变更为400万股),用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6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3、2008年4月29日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800万股股份(此部分在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完毕后变更为1,600万股),用于向大连甘井子农村合作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5,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4、2008年6月27日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000万股股份,用于向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
信用社申请的人民币贷款8,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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