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是本公司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16.1条所做同步披露公告。
七项持续关连交易 一、背景 董事会宣布,在本公司
审计师审计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发现本公司及其非全资附属公司—新华百利高、
新华制药 进出口、大地新华及潍坊万源与不同关连人士—百利高公司、百利高
中国信托、
美国中西及大地盐化就
医药产品的
销售及
化学原料药的采购进行了持续关连交易,但没有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关于公告及(如果适用)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立即并自动将有关事宜通知联交所,并在二零零七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持续关连交易。为纠正有关事项,本公司在此作出该七项持续关连交易的公告。
二、七项持续关连交易 1. 本公司与百利高公司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 (1)主要条款及条件 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与百利高公司进行各种交易,由本公司向百利高公司销售原料药产品,总代价为
人民币45,619,000元。
从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本公告发布日期,本公司与百利高公司继续进行上述交易,二零零八年上半年交易的总代价为人民币26,393,000元。
董事认为,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的相关时期的每项关连交易代价均是在相关各方公平协商并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达成的。每一项关连交易代价都是以
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的。
(2)付款条款 本公司与百利高公司之间的各种交易涉及的代价均是在交货后三十天内由百利高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本公司。
(3)本公司与百利高公司之间持续关连交易的原因及利益 本公司通过向百利高公司销售原料药产品,本公司能够在美国的医药工业市场扩展其原料药业务。董事认为有关交易是经过公平协商,以及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他们也认为有关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4) 关连方关系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之前,本公司与百利高国际各持有新华百利高50%的股权,因此,新华百利高不是本公司的附属公司,百利高国际不属于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本公司
收购新华百利高0.1%的股权,新华百利高成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因此,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之后,百利高国际作为新华百利高的主要股东,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百利高公司作为百利高国际的母公司也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本公司与百利高公司之间的持续交易构成持续关连交易。
(5)关于本公司及百利高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开发、制造及销售
化学原料药、制剂及化学产品。
百利高公司主要从事在美国制造、分销、销售非处方
药品。
2.新华百利高与百利高中国信托之间的持续关连交易 (1)背景 百利高公司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成为本公司关连人士之前,新华百利高作为当时本公司的联营公司,与百利高公司的附属公司—百利高中国信托,于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签订一份十年期限的书面协议。
(2)主要条款及条件 ①根据协议,新华百利高同意向百利高中国信托制造、包装、销售及交付百利高中国信托要求数量的医药产品布洛芬。百利高中国信托向新华百利高发出采购订单,向新华百利高提出要求的数量。
②百利高中国信托公司同意在任何合同年内购买新华百利高最多1500吨的全部上述医药产品。
③在一个合同年内,一旦新华百利高生产的上述医药产品超过1500吨,百利高中国信托有权向新华百利高购买超出部分的医药产品。如果百利高中国信托决定不购买超出的数额,新华百利高可以将超出数额的上述医药产品以公平的价格销售给任何人士,但不能获得比百利高中国信托更优惠的条款。尤其是,提供给任何其他人士的销售价格不能低于百利高中国信托当前支付的价格。除上述规定外,新华百利高不应向除百利高中国信托以外的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人士(不包括中国大陆)出售上述医药产品。
④百利高中国信托及其联营公司有权于全世界范围内(不包括中国大陆)使用、交易、销售及分销上述含有布洛芬成分的医药产品。
(3)代价 ①上述医药产品的价格应参考该医药产品的成本。
②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总代价为人民币111,902,000元。
③从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总代价为人民币59,184,000元。
(4)付款条款 购买上述医药产品的价款应由百利高中国信托于收到新华百利高发货单证的传真七日内支付。收到货款后,新华百利高应立即将提单原件用快递方式发送给百利高中国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