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8年9月1日,本公司接到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证上函[2008]0994号《关于对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
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恢复上市审核意见函(Ⅲ)》,要求公司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补充材料。目前,本公司正按照该《意见函(Ⅲ)》的要求积极准备相关材料。
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受理本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期限。
若在规定期限内本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本公司董事会提醒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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