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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光大 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八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 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局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标签:保荐代表人 工商银行 机构 建设银行 交易所 人民币 上海 上市公司 投资者 证监会 中国 中国银行 
品种:(0165.HK)中国光大 (0257.HK)中国光大 (101648)光大证券 (600015)华夏银行 (600016)民生银行 (601166)兴业银行 (601398)工商银行 (601939)建设银行 (601988)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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