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
审计。
1.4 本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1.5 公司负责人郑弘波、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葛晓谦及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刘军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
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5.6.2 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1998年3月,
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德隆)因使用芬兰政府贷款260万
美元(实际取得借款242.25万美元)与
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转贷协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为上述借款向进出口银行提供了担保,本公司1999年为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260万美元的反担保。由于新疆德隆和德隆农
牧业未能按期偿还应偿还贷款及利息,自治区财政厅履行担保责任后,于2004年3月15日将本公司和新疆德隆、德隆农牧业列为被告起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本案正在协商处理中。
(2)2003年12月,本公司将持有的新世纪
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0.50%的股权质押给银川市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家单位共同为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兰信托)在该行人民币6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2004年6月,因伊斯兰信托未能及时还款,银川市商业银行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伊斯兰信托清偿所欠本金及利息,同时本公司等出质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此案目前处于诉讼中止状态。本报告期内此事项没有新的进展。
(3)2002年6月,本公司将持有的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93%股权质押给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行借款10,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2004年8月4日,因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还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借款一亿元本金及利息;本公司已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及相关费用。目前该案件处于中止状态。本报告期内该事项没有新的进展。
(4)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关联公司新疆生命红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命红科技”)及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矿业)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的借款分别提供了人民币2.2亿
元和人民币1.5亿元的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本公司已承担担保责任。2004年6月,本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生命红科技等德隆系相关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本报告期内该事项没有新的进展。
(5)2003年12月本公司为新疆新欧奶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
农业银行昌吉州分行445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该项担保包含于债务重组方案的或有债务50,075.00万元中。根据债务重组方案本公司2005年度已按该项担保金额的60%(折合人民币267万元)确认担保责任,并将确认损失列入预计负债。2006年6月公司接到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昌执字第149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新欧奶业公司及本公司偿付昌吉农行借款,本金及利息496.8万元,公证费及执行费3.4万元,目前该案件处于中止状态。本报告期内该事项没有新的进展。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08年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4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会计报告 7.1 审计意见 ■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截止日:2008年06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郑弘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葛晓谦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军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截止日:2008年06月30日
标签:北京 德隆 会计 机构 金融 利率 刘军 美元 牧业 宁夏 农业 人民币 商业银行 审计 收购 投资者 新疆 元和 中国
品种:(0234.HK)新 世 纪 (600016)民生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