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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获悉,公司华南销售事业部总经理何足奇先生的证券账户出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对此,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何足奇违规买卖股票情况

  截至2008年7月29日,公司华南销售事业部总经理何足奇先生持有公司股票共计4000股,买入均价为25元/股,自2008年7月30日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来至2008年8月21日止,先后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共计13,900股,成交均价21元/股,卖出公司股票14,825股,成交均价21.08元/股。截至2008年8月27日,何足奇股票账户账面结存公司股票共计3,075股,买入均价18.782元/股,占公司总股本22,620万股的0.0014%。

  经公司深入调查了解,由于公司华南销售事业部成立于2008年7月30日,处于成立筹建阶段,何足奇先生亦于同日初任该事业部总经理一职,为首次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新设事业部的筹建工作繁忙,学习任务繁重。此期间何足奇个人股票账户由其配偶管理,在何足奇不知情的情况下,其配偶通过其股票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形成上述交易。但何足奇先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所形成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收益及处理情况

  依据《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何足奇先生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亏损21,474元。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责令何足奇先生将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归公司所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公司律师认为,何足奇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何足奇因此买卖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

  但何足奇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合计亏损21,474元,不构成《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向公司上缴违法收益情况。

  三、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以此为鉴,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9日
标签:交易所 上市公司 深圳 市场 销售 渔业 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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