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奇 为了加强
市场建设,推动、引导
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日前,
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把再融资条件从过去的“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我认为,这些规定十分必要,但我还想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首先,既然分红比例是再融资的必要条件,而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又是股东期待和监管部门鼓励的,那么,我觉得在修改时,应该把累计去掉,干脆改为每年,也就是平均每年可分配利润30%。这样,既能够保持稳定的分红比例,又能防止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采取前两年不分,第三年突击分红的行为。
其次,对上市公司不分红,除了必须说明原因外,也应该有独立董事提出独立意见。对留成利润的使用,除了上市公司要说明用途外,还应该像融资、再融资那样,有专业
审计机构对留成利润的使用进行效益审计,其审计意见在年度报告中公布。对未达到使用效益的,董事会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
第三,由于《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公司公益金的提取,所以从可分配利润角度看,30%分红率还是偏低,监管部门应鼓励上市公司
更多地分红。所以,建议在批准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时,应在再融资额度上,体现对上市公司分红比例的倾斜,以逐步提高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
第四,在分红政策上,除了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应该积极努力外,有关部门应该出台配套政策,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例如,在税收上,可考虑降低或者取消分红的10%税收。
总之,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监管部门用鼓励上市公司多分红政策来提高
投资者信心,鼓励长期投资,是稳定市场、稳定信心的正确选择。我们期待各
方大力配合,共同做好这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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