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公司于2008年8月6日在《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宁夏东方钽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22日上午9:00在宁夏石嘴山市宝山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63,216,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赞成票163,216,080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房地产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赞成票163,216,080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东方南兴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赞成票163,216,080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三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08年7月29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2008-034,2008-035,2008-036号公告。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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