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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公司于2008年8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宁夏东方钽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22日上午9:00在宁夏石嘴山市宝山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63,216,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赞成票163,216,080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房地产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赞成票163,216,080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东方南兴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赞成票163,216,080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三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08年7月29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2008-034,2008-035,2008-036号公告。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3日
标签:房地产 宁夏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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