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 签署日期: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一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在
冠城大通 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信证券持有青岛
澳柯玛 股份有限公司25,666,402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7.53%;持有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000,000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47%;持有
安徽华星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8,512,190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21%。
除此之外,中信证券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持股决定及持股目的 根据《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主承销及保荐协议》,冠城大通本次公开增发的承销方式为承销团余额包销,中信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包销冠城大通本次增发股份的31,911,703股,占冠城大通增发后总股本的5.21%。
未来12个月内,中信证券没有继续增持冠城大通股份的计划。中信证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市场状况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中信证券未持有冠城大通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信证券持有冠城大通31,911,703股股份,占冠城大通增发后总股本的5.21%。
二、权益变动原因 中信证券作为冠城大通本次公开增发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主承销及保荐协议》,由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引起主承销商包销31,911,703股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中信证券拥有权益的冠城大通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冠城大通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本人(以及本人代表的
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二○○八年八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信证券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中信证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主承销及保荐协议;
4、中信证券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冠城大通股票情况的说明。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冠城大通办公地点。
附表: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二○○八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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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002018)华星化工 (600030)中信证券 (600067)冠城大通 (600336)澳柯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