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昨日公布的《公共
机构节能条例》明确指出,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
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条例》强调,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条例》同时明确,能源审计内容包括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审查能源
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条例》还要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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