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分别于2008年3月15日和2008年6月11日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刊登了《
新疆青松建材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和《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现对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有关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1、对第三章“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第三条中有关
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内容补充如下 :
2007年8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以《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划转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899号),同意将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塔里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青松建化 1,333,300股变更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
电力公司持有;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向建化总厂偿还其在青松建化股改中为其垫付的224,124股对价股份;同意将建化总厂持有的青松建化101,376,305股股份划转给塔河投资。
2、对第四章“收购方式”中的第一条“一、收购人持有、控制
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补充内容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没有直接持有青松建化的任何股份。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建化总厂持有青松建化101,152,181股国有
法人股;青松建化原发起人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塔里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青松建化1,333,300股国有法人股。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青松建化原发起人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塔里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333,300股股份变更为本公司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持有,并向建化总厂偿还在青松建化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为其垫付的224,124股对价股份;本公司直接持有青松建化101,376,305股国有法人股,占青松建化股份总数比例为41.22%;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持有1,109,176股,占青松建化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青松建化的股份总数为102,485,481股,占青松建化股份总数比例为41.67%。由于本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本次收购的股份性质不发生变化,仍为国有法人股。
3、对第四章“收购方式”中的第二条“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补充内容如下:
青松建化原发起人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塔里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合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划转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899号)批复,同意将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塔里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青松建化1,333,300股变更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持有;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向建化总厂偿还其在青松建化股改中为其垫付的224,124股对价股份。
特此公告。
阿拉尔塔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7月4日
标签:电力 法人股 股权分置 国务院 国有股 国资委 化工 上海 上市公司 收购 新疆 证券时报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