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接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的通知,海通证券因余额包销浦东建设 公开增发的股份而持有浦东建设26.63%的股权,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详见《上海浦东路桥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近日接到上海浦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投资”)的通知,浦东投资通过网上申购2,033万股浦东建设公开增发的股票,获得全额配售后,持有浦东建设5.88%的股权,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详见《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上文件同时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24层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浦东建设

  股票代码:60028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2层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财务顾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8年7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及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它方式在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三)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四)注册资本:822,782.118万元

  (五)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10000000016182

  (六)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13220921—X

  (七)经济性质:股份制

  (八)主要经营范围: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投资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经营期限:长期

  (十)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03132241375

  (十一)邮编:200001

  (十二)通讯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2层

  (十三)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

  1、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通证券股东持股情况较为分散,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有4家,其中第一大股东上海上实(集团)持股比例为6.75%,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下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情况:

  (1)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21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群

  注册资本:1,859,000,000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310000100435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实际控制人:上海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未发生变化。

  主要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

  (2)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山路263弄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南

  注册资本:3,430,000,000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100376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主要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实业投资,农、林、牧、渔、水利及其服务业,国内商业批发零售(除专项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及出口业务,产权经纪(涉及行政许可的品许可证经营)。

  (3)东方集团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注册资本:403,420,000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300001101101281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为张宏伟、池清林安英关国亮

  主要经营范围:经济技术合作,科技产品开发、研制和生产销售,资本经营,企业产权交易及重组,物业开发管理,国内贸易,劳务服务,投资咨询,信息服务,仓储、承揽、设计、制作路牌、灯箱、报纸广告,代理报纸、广播电视本集团的广告业务。

  (4)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许昌路1062号

  法定代表人:董浩林

  注册资本:1,520,482,528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1000001

  企业类型:国有企业(非公司法人)

  实际控制人:中国烟草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烟斗丝,烤烟,晾晒烟,仓储,汽车货物运输卷烟工业设备和专用材料,烟草发酵,劳务,熏蒸,食品,饮料,饮用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情况

  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01室

  成立日期: 2003年4月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持股比例:51%

  法定代表人 邵国有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

  持股比例:27.775%

  法定代表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685977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3、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 技园区比升路289弄4号202室

  成立日期:2004年10月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

  持股比例:67%

  法定代表人:孙佳华

  联系电话:021-64729000

  经营范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4、海通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7层

  成立日期:1993年3月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持股比例:63.67%

  法定代表人:徐凌

  联系电话:021-64676255

  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5、海通(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HAI TONG (HK)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

  注册地址:22/F, LIPOCHUNCHAMBERS, 189 DES VOEUX RD, CENTRAL, HK

  成立日期:2007年7月24日

  法定股本:港币5亿元

  已发行股本:港币1亿元

  已缴股本:港币1亿元

  持股比例:100%

  联系电话:852-39268888

  业务性质:INVESTMENT HOLDINGS

  经营范围:拟定为通过设立不同子公司分别经营证券及期货合约经纪、投资银行、并购融资、资产管理、市场研究等业务,以及香港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业务。2007年12月已获得香港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就证券交易提供意见、就期货合约交易提供意见四类受规管活动的发牌许可。

  三、信息披露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经营业务

  海通证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投资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2007年财务数据源引经审计的海通证券2007年年度财务报告,2006年、2005年财务数据为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追溯调整后的数据。

单位: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一)海通证券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1、2003年10月,江苏佳威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向林、周建分别以原海通证券武汉分公司江大路第一证券营业部侵犯其股票和资金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约人民币7,207.15万元。该等案件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03)武经初字第370号、第371号、372号、373号民事判决,判令原海通证券武汉分公司江大路第一证券营业部应当向原告赔偿股票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该等股票侵权纠纷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2006年3月,海通证券西安西新街证券营业部相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牛玉安等48位自然人诉海通证券西安西新街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返还存款纠纷案,要求赔偿4876万元以及相应利息。除一起案件终审判决海通证券西安西新街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败诉外,其他四十七起案件均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与未提出诉讼的部分登记债权人达成和解,并支付和解金额达人民币3,500万元。根据西安公安债权登记情况,此案涉及金额总额约5,882万元。

  3、2006年7月,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海通证券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证券权益纠纷案,要求赔偿人民币3,98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2007年1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海通证券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赔偿人民币398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该案目前处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次权益受让前,海通证券未持有、控制其它任何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决定及持股目的

  本次浦东建设公开增发的承销方式为承销团余额包销,海通证券包销浦东建设92,137,831股股份,占浦东建设总股本的26.63%。

  未来12个月内,海通证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海通证券未持有浦东建设股份。

  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海通证券持有浦东建设92,137,831股,占浦东建设总股本的26.6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浦东建设第一大股东持股情况分别如下图所示。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二、权益变动原因

  由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引起海通证券持有浦东建设的股份。

  三、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海通证券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海通证券本次包销浦东建设92,137,831股股份涉及的资金额为 980,346,521.84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上述资金按《承销协议》一次性划付到浦东建设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节 后续计划

  目前海通证券并未对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后拟定后续计划,将来若有,海通证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独立性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浦东建设仍将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和经营场所,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海通证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力,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海通证券与浦东建设不存在任何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浦东建设亦不会对海通证券及其关联人产生依赖。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浦东建设产生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同业竞争及规范措施

  海通证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浦东建设分别属于不同的行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不改变两家公司处于不同行业的现状。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海通证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提交前24个月内,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重大交易:

  (一)与浦东建设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浦东建设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浦东建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海通证券在提交本报告书前六个月,没有买卖浦东建设股票的行为。

  (二)海通证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书前六个月,没有买卖浦东建设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近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报表

  海通证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海通证券,股票代码600837),其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于2008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2007年年度报告摘要于当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6年、2005年年度报告分别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www.sac.net.cn)上公告。

  二、2007年会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及主要内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海通证券200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8)第11088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7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7年度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三、2007年度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主要会计科目注释(详见2007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开国

  签署日期:2008 年7月1日

  财务顾问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机构(盖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刘剑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朱文正 文宏

  签署日期: 2008年7月1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海通证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海通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三)浦东建设增发承销协议;

  (四)海通证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浦东建设股票的说明;

  (五)财务顾问光大证券及其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浦东建设、海通证券股票的情况;

  (六)海通证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和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七)海通证券2005-2007年度审计报告;

  (八)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浦东建设办公地点。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开国

  签署日期:2008 年7月1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七月

  声 明

  1、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海通证券提供。海通证券已向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本财务顾问确信此次权益变动的有关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海通证券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绪 言

  海通证券和浦东建设于2007年12月3日签署《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增发发行不超过1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之承销协议》。根据协议安排,本次浦东建设公开增发的承销方式为承销团余额包销,发行结束后,海通证券包销浦东建设92,137,831股股份,占浦东建设总股本26.63%。

  本次包销股份达到浦东建设总股本的26.6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规要求,海通证券构成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履行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光大证券接受海通证券委托,担任海通证券的财务顾问,并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之义务。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海通证券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规要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目的

  根据浦东建设和海通证券于2007 年12月3日签署《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增发发行不超过1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之承销协议》,本次浦东建设公开增发的承销方式为承销团余额包销,发行结束后,海通证券包销浦东建设92,137,831股股份,占浦东建设总股本26.63%。

  三、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1、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为:

  (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3)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4)注册资本:822,782.118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10000000016182

  (6)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13220921—X

  (7)经济性质:股份制

  (8)主要经营范围: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投资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经营期限:长期

  (10)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03132241375

  (11)通讯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2层  邮编:200001

  (12)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海通证券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持有浦东建设股权的主体资格。

  2、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的核查

  经核查,海通证券最近三年财务简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释:2007年财务数据源引经审计的海通证券2007年年度财务报告,2006年、2005年财务数据为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追溯调整后的数据。

  本财务顾问认为,海通证券资产规模较大,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包销上市公司股权的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