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银星能源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
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就银星能源虚假陈述揭露日、更正日、系统性风险等争议问题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该案的更正日为银星能源2004年
年报日,该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更正日的实质及形式的规定;被告认为该日被告没有专门为虚假陈述更正而停牌,虽然当天该股票全天进行了停牌。在当天全天停牌的前提下,是否有必要再对虚假陈述更
正进行专门停牌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该日停牌已经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2004年年报日即为虚假陈述更正日,而被告则认为需要专门为虚假陈述更正进行停牌,两种停牌不能重叠在一起。更正日到底该如何确定还需等待法院判决。
该案原告代理律师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告诉记者,此次共有11位股民向银星能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共计索赔六十余万元。银星能源因2003年、2004年存在虚增利润、担保未准确公告等虚假陈述于2006年3月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王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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