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
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文件精神,公司拥有并受托管理的三峡
电站机组送
上海、
湖北、
广东等十省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如下:
单位:元/千千瓦时 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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