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峡电站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文件精神,公司拥有并受托管理的三峡电站机组送上海湖北广东等十省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如下:

  单位:元/千千瓦时

  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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