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
基金的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1日证监许可【2008】784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
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