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九芝堂 股票代码:000989 收购人:陈金霞 住所:上海市南市区复兴东路102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新路211号109室 签署日期: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
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在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九芝堂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尚须取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
五、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
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收购人简介 姓名:陈金霞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最近5年内的从业情况 陈金霞女士最近5年内从事的职业、职务如下:
2001年5月-2005年11月 上海
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2005年11月至今 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上海汇能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注册地在上海,陈金霞女士持有其45%股权。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陈金霞女士在继承
魏东先生所持
湖南涌金及九芝堂集团股权之前,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继承完成后,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1、通过湖南涌金及九芝堂集团合计持有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SH.600109,股票简称“国金证券”)股份21628.19万股,占国金证券总股本比例为43.25%;
2、通过湖南涌金持有株洲
千金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SH.600479,股票简称“千金药业”)股份3142.14万股,占千金药业总股本比例为17.32%;
3、通过上海汇能持有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SH.600256,股票简称“
广汇股份 ”)10798.14万股,占广汇股份总股本比例为12.47%。
六、收购原因及方式 因魏东先生辞世,魏东先生拥有的湖南涌金66.5%股权,以及九芝堂集团26.93%股权,依法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经各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于2008年6月20日签订《股权继承协议书》,决定由魏东配偶陈金霞女士一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及全部股权,其他人放弃相应的资格及股权。
本次继承完成后,陈金霞女士通过九芝堂集团持有九芝堂120,090,769股,占九芝堂总股本的40.35%。
陈金霞女士继承湖南涌金及九芝堂集团的公司权益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陈金霞女士尚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金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陈金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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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000989)九 芝 堂 (600109)国金证券 (600256)广汇股份 (600479)千金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