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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一次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6月5日(周四)上午9:30起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万科建筑研究中心一楼

  4、主持人:董事会主席王石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股东)共209人,代表股份1,899,621,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其中,A股股东(授权股东)共96人,代表股份1,675,665,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27.70%;B股股东(授权股东)共113人,代表股份223,956,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27.2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参与四川地震灾区灾后安置及恢复重建工作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895,895,3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反对1,50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弃权2,219,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673,102,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1,4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09%;弃权1,127,5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07%。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22,792,8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99.48%;反对7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03%;弃权1,091,8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4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麻云燕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标签:A股 B股 广东 建筑 上市公司 深圳 四川 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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