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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减仓制度的差异化运用

  交通银行 金融期货部

  

  强制减仓是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比较直接的一项措施,在国内期货交易中多次为交易所运用,作用较显著。研究表明,强制减仓制度在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市场中各具内涵,投资者需细加领会。

  启用的条件不同

  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规定,只有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才能启动强制减仓程序;股指期货中规定,当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时(该交易日称为Dt交易日,Dt前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Dt后一交易日称为Dt 1交易日,下同),在排除该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前提下,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大于或等于16%时,才可启用强制减仓措施。

  确定单位净持仓盈亏的标准不同

  确定强制减仓数量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强制减仓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而未成交的平仓报单;二是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一定比例的所有持仓,其中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总和/客户该合约净持仓量。

  至于如何确定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规定,以客户该合约的全部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Dt交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其盈亏总和,是客户持仓的实际盈亏。股指期货中规定:在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t-2交易日(含)前成交的,按照Dt-2交易日结算价;Dt-1交易日和Dt交易日成交的,按实际成交价与Dt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出盈亏总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Dt-2交易日(含)前成交的客户持仓盈亏是相对盈亏,其结果与实际盈亏可能相距甚远。

  确定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的范围不同

  郑州商品交易所和股指期货规定: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其盈利净持仓列入平仓范围,包括套期保值持仓与跨期套利类持仓;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则规定: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其投机持仓及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一定比例的套保类持仓纳入强减范围。

  平仓数量分配的原则不同

  郑州商品交易所和股指期货规定,从单位净持仓盈利最大的持仓开始,分段逐级分配;若仍有剩余,不再分配。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从单位净持仓盈利最大的投机持仓开始,分段逐级分配;若有剩余,再向符合条件的套保持仓分配;若仍有剩余,不再分配。

  经以上对比分析可看出,强制减仓制度在股指期货中的最大特点,在于如何界定客户的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对于以套期保值为主要交易方式的投资者,应将其与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糅合在一起细加研究,提升风险防范层次,增强套期保值效果。
标签:交通银行 交易所 金融 期货交易所 期货市场 上海 市场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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