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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不得自行变更上网电价

  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 日前,国家电监会发布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要求,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为双方进行电费结算的法律依据,未获国家正式批复电价的,按照国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执行。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不得自行变更上网电价进行电费结算。

  《办法》对电费结算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详细界定:发电企业当月上网电费应在次月底全部结清。电网企业应当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该期上网电费的50%,并应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电网企业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的,应当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
标签: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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