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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

  股票简称:*ST商务

  股票代码:000863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利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广场华丰大厦3205房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广场华丰大厦3205房

  联系电话:(0755)83910889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利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务人”、“本公司”或“利阳科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报告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本公司在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商务”)拥有权益的股份、以及本次通过股权过户和光商务发行股份而增加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除此外利阳科技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和光商务拥有权益。

  四、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及权益对应的股份,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董事会负责人共同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利阳科技/公司   指深圳市利阳科技有限公司

  和光商务/上市公司      指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百安隆          指深圳市百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人民币

  近三年          指2005 年、2006 年、2007 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深圳市利阳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的信息披露人为深圳市利阳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深圳市利阳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广场华丰大厦3205房

  注册号:4403012110769

  税务登记号:440300748875130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舍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广场华丰大厦3205房

  邮政编码:518031

  联系电话:(0755)83910889

  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网络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具体按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办理):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由三名自然人股东组成,分别是郭英、厦丽莉、李伟明。

  2、  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郭英,郭英持有利阳科技总股份的56.8%。

  (二)公司股权关系图

  (三)利阳科技控制的子公司、关联企业及核心企业情况

  公司无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及核心企业。

  三、公司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

  (一)公司主要业务

  电子产品、网络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具体按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办理):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二)公司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三)公司最近五年内受处罚及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利阳科技及上述人员在最近5 年之内没有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公司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公司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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