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本公司曾为
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欣安)向
交通银行 上海浦东分行(下称上海交行)借款2370万元
人民币(目前余额为1799.2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相关公告见2007年3月14日、3月15日及6月29日的《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后因上海欣安到期未清偿债务,上海交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作为担保人成为本案被告。(该诉讼事项相关公告见2007年8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本案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出具(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表明:
上海欣安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上海交行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于2007年11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余额于2007年12月15日前一并支付;上海欣安届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上海交行可以与抵押人上海欣龙非织造新材料工业园有限公司协议,以登记证明号为“宝200611015402”的他项权利(抵押)证明上记载的坐落于上海市富联路99号
房地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欣龙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欣安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有权向上海欣安追偿。
由于上海欣安未在《民事调解书》约定的10月31日前偿还上海交行借款200万元,上海交行已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日前已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执字第1024号《执行通知》。目前,上海欣安已于2007年11月9日向上海交行还付了人民币200万元,为此,各方当事人于2007年11月14日再次进行了调解。经过协商,执行法院在征得申请执行人上海交行同意后,接受了被执行各方提出的暂停立即强制执行的要求,同意仍按原《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
二、本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尽管上述借款项下已由上海欣龙非织造新材料工业园有限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足值的抵押物,同时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但如果上海欣安不能履行偿债责任,本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仍可能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执字第1024号《执行通知》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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